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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6年上訴字第 446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7 年 01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1、2、41、74、8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299、364、369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87 條
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 第 2 條
旨:
按政府採購法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該條新增定第五項為「意圖
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
證件參與投標者,亦同。」,原條文第五項未遂規定則改列為第六項。亦
即政府採購法以增列條項之方式,對於借牌投(參)標、陪標行為(容許
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投標)加以明確規定處罰,其立法意旨在發揮防弊功能
,增列禁止假性競爭行為之規定,強化對不法行為之處罰,以確保採購工
程之公平性及工程利益,且該罪係所謂「行為犯」而非「結果犯」,並不
以該標案順利決標或確實已發生不正確之開標結果為必要。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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