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被告為使本標案順利決標,借用無競標真意之公司名義參與投標,此部分
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借用他人
名義投標罪;又其身為公司實際之負責業務人,卻利用此一控制公司經營
之機會容許其公司參加投標,所為則係犯同條項後段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罪。其利用不知情之妻子、女兒犯意圖影
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罪,係間接正犯。所犯上開二
罪間,係一行為觸犯二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
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罪處斷。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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