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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5年上訴字第 367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5 年 12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判書彙編(95年版) 第 752-759 頁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368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48、50、87 條
旨:
「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招標,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開標決標外,有三家
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第一次開標
,因未滿三家而流標者,第二次招標之等標期間得予縮短,並得不受前項
三家廠商之限制」,政府採購法第 48 條定有明文。再按「投標廠商有
下列情形之一,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
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一、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二、投標
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五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
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1項亦有明文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相關法條:政府採購法 第 48、50、87 條(91.02.06)
          刑事訴訟法 第 368 條(95.06.14)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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