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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上訴字第 246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1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1、55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159、159-1、159-2、159-3、159-4、159-5、350、361、362、367、368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87 條
廢棄物清理法 第 41、46 條
旨:
行為人留置之廢石綿瓦廢棄物既屬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第 4  條第 8
款規定之有害事業廢棄物,自無遭人竊取可能,負責清運垃圾之清潔隊亦
明知廢棄物有害而無回填於駐守營區之理。行為人未通知環保局到場監督
即逕行清運廢棄物,雖未供述棄置於何處,然並不影響行為人構成廢棄物
清理法第 46 條第 1  款之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及同條第 4  款
之未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而從事廢棄物清除罪。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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