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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3年上訴字第 243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3 年 12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判書彙編(93年版)第 994-1016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32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368、371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87 條
旨:
政府採購法所稱之限制性招標,係指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
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該法第十八條第三項定有明文。而採限制性招
標之案件,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七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有
關採購內容之變更,不需重行公告,此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一年
六月五日 (九一) 工程企字第九一0二一七八六號函在卷可稽。本件手機
招標案既經機關首長被告○○○依職權裁量決定採限制性招標方式採購,
則招標案之內容或嗣後招標日期之變更,依前開規定,均不需以刊登於政
府採購公報或傳輸於資訊網路之方式為公開之表示,且本件招標案依「臺
北縣汐止市公所一般採購招標投標須知」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可知並非
採規格標,故被告○○○於辦理本件招標事宜時雖未將招標內容為公開之
表示,亦未於投標時要求廠商提出產品原廠型錄正本,仍難謂已違反政府
採購法之規定。被告等三人辦理本件採購之招標程序並無公訴人所指之之
違反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被告○○○亦無刑法第一百三十
二條第一項之洩漏國防以外機密之犯行,亦無證據證明渠等與同案被告○
○○、○○○借牌陪標之行為間有犯意之聯絡,或行為之分擔。因之,不
論公訴意旨認被告等人係單純違反九十一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之政府採購
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抑或兼有同條第五項之行為,被告○○○、○○○
、○○○所為,核與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或第五項及刑法第一百
三十二條第一項之構成要件均不相符。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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