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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8年上訴字第 169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1、25、28、41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48、87、92 條
旨:
按政府採購法第 48 條第 1  項之規定,除有同法該條項之 8  款情形不予
開標決標外,若有 3  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
決標,然此規定有造成不法廠商圍標或虛設行號一同投標的可能,而於同法
第 87 條設有處罰之明文。再者,倘廠商於投標前,為了使開標發生不正確
結果之犯罪目的,合意不為競價、營造不同廠商競標的假象,而分別參與投
標,導致招標機關之審標人員誤認彼等與其他廠商間確有競爭關係,破壞招
標程序之價格競爭功能,即使無法預知競爭者及競爭對手之競標價格為何,
亦未必能左右決標之結果,惟客觀上已實質增加得標機會,存有致開標發生
不正確結果之危險,而成立妨害投標罪。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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