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853022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0年上訴字第 16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13、14 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1、2、47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159-2、299、364、369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19、24、36、4、9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14 條
公平交易法 第 49 條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第 41 條
健康食品管理法 第 31 條
旨:
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2  項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
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
金,此即所謂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而行為人以販賣為主之持有行為,因屬
低度之行為,自被該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應另行論罪。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