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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5年上訴字第 155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5 年 06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1、28、41、55、74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299、300、364、369、371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87、92 條
旨:
按所謂獲取不當利益,其情形似乎不應以是否與市價相當為準;例如以合
意方式使其他廠商不為投標,而由自己得標;縱使得標價格不超過市價,
仍應認為屬於「獲取不當利益」。蓋若無圍標行為,則廠商未必可以獲得
訂約機會,而獲得訂約機會可以獲得契約之對價,故其獲得訂約之機會,
應認為已有不當利益存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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