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所謂獲取不當利益,其情形似乎不應以是否與市價相當為準;例如以合 意方式使其他廠商不為投標,而由自己得標;縱使得標價格不超過市價, 仍應認為屬於「獲取不當利益」。蓋若無圍標行為,則廠商未必可以獲得 訂約機會,而獲得訂約機會可以獲得契約之對價,故其獲得訂約之機會, 應認為已有不當利益存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