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係規定,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 ,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 、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 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五年 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其中所謂不法利益者, 應以合法利益以外之有形、無形之利益者屬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