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第 159 條之 5 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 的言詞或書面陳述,屬傳聞證據,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惟被告以外之人 於審判外的陳述,雖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 1 至第 159 條之 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 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