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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上訴字第 11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03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154、301、368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87 條
旨:
被告既非報社負責人,其為讓報社得標而脅迫證人甲之動機已顯薄弱;且
被告係在經濟部主持開標程序人員之同意下,當場表示擔心報社之報源,
即難稱被告有施用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等之犯行。至證人究竟有無
在報社得標後,透過送報生之管道,言明要讓報社拿不到報源,係屬證人
有無涉犯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問題,且公訴意旨並未指明被告與證人就此
部分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本院亦查無何積極證據足證被告有此犯行,
已如前述,即難就此部分科以被告刑責。被告固有在報社得標後,撥打電
話予證人甲,惟依公訴人所舉證據,被告有否施用強暴、脅迫、藥劑或催
眠術等行為,使被害人甲放棄得標,尚有合理的懷疑存在。此外,復無其
他確切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述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1
項之犯行,應認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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