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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上更(一)字第 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刑事裁判書彙編(99年版)第 196-246 頁
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 第 255 、270-1、448、449、454、463、466-1、78 條
民法 第 113、118、179、181、71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2、22、23 、3、7 條
土地法 第 105 、97 條
國有財產法 第 11、28 條
旨:
民事訴訟法第 270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當事人就其主張之爭點,經
依民事訴訟法第 270  條之 1  第 1  項第 3  款或前項為協議者,應受
其拘束。但經兩造同意變更,或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或依其他情形
協議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又民法第 71 條本文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
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又政府機關與非政府機關簽定協議書將公有財
產委託經營管理,屬勞務採購;既已在政府採購法施行之後,自有政府採
購法之適用。除符合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及第 23 條得採限制性
招標之情形者外,均應採取公開或選擇性招標方式,進行投資廠商之甄選
。惟政府機關將公有財產委託非政府機關經營管理,並未依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及第 23 條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所簽訂之協議書契約
,顯然已違反強制規定,而自始確定無效。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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