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892246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上易字第 83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159、159-1、159-2、159-3、159-4、159-5、299、300、302、364、369 條
著作權法 第 101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48、50、87、92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41、47 條
就業服務法 第 44、57、63 條
旨:
政府採購法第 92 條第 3  項規定,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
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故若
以借牌圍標方式參與政府採購法之工程案投標,而製造該工程確有符合該
法第 42 條規定所指 3  家公司以上廠商參與競標之假象,使該工程承辦
機關陷於錯誤,誤認該工程投標合於開標之條件因而決標,即屬該法第
87  條第 3  項規定「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罪。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