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政府採購法第 92 條第 3 項規定,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
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故若
以借牌圍標方式參與政府採購法之工程案投標,而製造該工程確有符合該
法第 42 條規定所指 3 家公司以上廠商參與競標之假象,使該工程承辦
機關陷於錯誤,誤認該工程投標合於開標之條件因而決標,即屬該法第
87 條第 3 項規定「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罪。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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