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5 項,係因工程界借牌陋習已久,於 921 大地
震後,政府認為部分建築物遭震毀係?於不具有資格之工程師或營造業者
,向他人或營造業者借牌、偷工減料或施工不符合施工規範所致,為規範
借牌及合意出借牌照之人,依該條第 5 項後段規定,容許他人借用本人
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除將名義或證件借予他人參與投標者外,其中所
謂「參加投標者」,自係指該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之人參與投標,而非指
出借名義或證件者本身參加投標,至為明確。故營造業者本即有資格參加
投標,且其符合本件投標資格與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5 項之客觀構成
要件不合。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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