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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7年上易字第 46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7 年 04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判書彙編(97年版)第 140-148 頁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154、161、163、301、368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9、48、87、92 條
旨:
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5  項,係因工程界借牌陋習已久,於 921  大地
震後,政府認為部分建築物遭震毀係?於不具有資格之工程師或營造業者
,向他人或營造業者借牌、偷工減料或施工不符合施工規範所致,為規範
借牌及合意出借牌照之人,依該條第 5  項後段規定,容許他人借用本人
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除將名義或證件借予他人參與投標者外,其中所
謂「參加投標者」,自係指該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之人參與投標,而非指
出借名義或證件者本身參加投標,至為明確。故營造業者本即有資格參加
投標,且其符合本件投標資格與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5  項之客觀構成
要件不合。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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