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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6年上易字第 45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8 月 0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判書彙編(96年版) 第 585-589 頁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154、301、368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8、22、48、87、92 條
旨:
現代分工精密之商業經濟活動,每多垂直或水平整合之各廠商共同經營同
一或類似之營業內容,以求更具效率之運作並創造各企業廠商間之最大利
潤,故於同一投標採購案,為求集團間或上下游廠商間均能獲取商業利益
,如分別或共同以各廠商之名義參與投標以獲得最大之得標機會,自難謂
不具有正當之事由,而與單純借牌陪標之行為尚屬有間。被告確有為公司
投標之真意,並無單純借用或容許他人借用之虛偽投標以圖影響採購結果
或獲取不法利益之行為,是本案尚難僅以公司使用連號之押標金支票、規
格標單所載製造商及地址一致等情,即遽認被告有何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
不當利益之不法意圖,或有何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5  項或應依同
法第 92 條科以罰金刑之犯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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