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903408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6年上易字第 45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8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1、2、28、41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299、364、369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87、92 條
旨:
政府採購法之制訂目的,在建立公平、公開之政府採購程序,以提升採購
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使政府採購程序回歸市場競爭機制,被告甲
、乙二人企圖在形式上製造符合法定投標家數之決標要件之假象,所為實
際上已導致前開標案缺乏價格之競爭,使政府採購法所期待建立之競標制
度無法落實,有害於公益。又原刑法第 28 條「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
、預備、著手及實行等階段之行為,修正後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始成立共
同正犯。是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
犯。新舊法就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
而非僅屬純文字修正,應有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並以適用修正後刑
法第 28 條對被告為有利。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