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902522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上易字第 37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10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判書彙編(99年版)第 339-353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1、2、28、28、33、33、41、41、42、42 條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第 1-1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154、159 、159-1、159-2、159-3、159-4、159-5、301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65、66 、87 條
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 第 2 條
旨:
行為人等共同借用公司名義參與投標,其有影響採購結果之意圖甚明,係
犯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5  項前段規定,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
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罪。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
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又同法第 87 條第
5 項所規定之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之正犯,即為同法條第 5  項
前段所指之他人,與行為人間,居於相互對立之對向關係,行為縱有合致
,然因彼此行為目的相歧,尚難認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可言,非為
共同正犯。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