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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1年上易字第 27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刑事裁判書彙編(91年版)全一冊 第 212-222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73 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10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50 條
旨:
依地方制度法第五十條規定,「市議會開會時,市議員對於有關會議事項
所為之言論,對外不負責任。」;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百六十五
號解釋:「地方議會議員在會議時就有關會議事項所為之言論,應受保障
」,其解釋理由書中更進一步揭示「憲法第三十二條、第七十三條及第一
○一條,...旨在保障中央民意代表在會議時之言論及表決之自由,俾
能善盡言責。關於地方民意代表言論之保障,我國憲法未設規定,..宜
在憲法保障中央民意代表之精神下,依法予以適當之保障,俾能善盡表達
公意及監督地方政府之責。」,依該解釋本文及理由書意旨,地方議會議
員在會議時之言論及表決自由之保障,在憲法精神上係與國會議員一致,
而與國會議員同受保障。再關於國會議員言論自由之保障,大法官會議釋
字第四三五號解釋更進一步揭櫫「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
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旨在保障立法委員受人民付託之職務
地位,並避免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之功能遭致其他國家機關之干擾而受影響
。為確保立法委員行使職權無所瞻顧,此項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應作
最大程度之界定,舉凡在院會或委員會之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
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如院內黨團協商、公聽會之發言等均屬應予保障
之事項。」地方議會議員言論免責權保障之範圍,自亦應依此解釋之本旨
加以衡量。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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