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907661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7年上易字第 238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7 年 12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判書彙編(97年版)第 536-543 頁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154、301、368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60、87、92 條
旨:
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5  項規定,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
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
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該項所
欲規範處罰的對象應是其行為具有「惡性」之「無合格參標資格廠商」而
借用有合格參標廠商之借牌參標行為,藉以確保採購程序之公平性;且所
謂借牌或允以借牌者,係指該允以借牌者本身初始即無意參與投標或競價
之意思;亦即,該人之主觀意思在允以借牌之前、之後均為無意投標競價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