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5 項規定,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
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
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該項所
欲規範處罰的對象應是其行為具有「惡性」之「無合格參標資格廠商」而
借用有合格參標廠商之借牌參標行為,藉以確保採購程序之公平性;且所
謂借牌或允以借牌者,係指該允以借牌者本身初始即無意參與投標或競價
之意思;亦即,該人之主觀意思在允以借牌之前、之後均為無意投標競價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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