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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3年上易字第 173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0、132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154、158、158-4、301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14、35、44、45、5、50 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105、63、65 條
公民投票法 第 22、49 條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0 條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5 條
公務員服務法 第 4 條
新北市議會組織自治條例 第 13、7 條
旨:
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
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而基於權力分立原則,
議會議場乃立法權之核心場域,民意代表於議會所為議案表決或發言享有
言論免責權,司法警察如率得以偵查犯罪為由,逕行進入議會議場蒐證,
不僅侵害立法權之議會自治原則,並間接破壞民主憲政發展,並使行政權
或司法權得藉此干涉、控制立法權,對公益之影響甚屬重大。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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