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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上易字第 167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3 月 0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1、2、28、28、41、41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159、159-1、159-2、159-3、159-4、159-5、299、364、369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87 條
旨:
為落實當事人之反對詰問權,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
原則上先予排除,惟倘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並於審判程序中表明
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
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真實發見主義,兼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
,使訴訟程序能夠順暢進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59-5  條規定,該等傳
聞證據亦具有證據能力。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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