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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6年上易字第 147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司法院公報 第 60 卷 7 期 201-202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0、22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 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35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229、230、231 條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9、6 條
旨:
警察實施之行政調查與犯罪偵查,依其事務本質往往具有高度密接性、重
疊性,實施行政調查之際,一旦有事實足認相對人涉有犯罪嫌疑時,即有
轉換進入犯罪偵查之必要,不容繼續以行政調查手段取得刑事犯罪證據。
但因行政調查與犯罪偵查之本質不同,容許侵害(干預)人民基本權利之
發動要件,亦不一致,為避免警察「假行政調查之名、行犯罪偵查之實」
,以規避較為嚴格之司法審查或正當法律程序,警察於執行職務之前如已
預見行政調查及蒐集資料之過程中,會有轉換為犯罪偵查之高度可能性,
則其執行職務行為不僅應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並應同時符合刑事
程序法之相關規範,始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換言之,倘警察執行職務之目
的,原本即係為實施犯罪偵查蒐集取得刑事證據,或實質上與蒐集取得追
究刑事責任之證據資料直接發生連結作用,基於犯罪偵查吸收行政調查之
程序優位概念,除性質上顯不相容(如具有急迫性、或告知、給予辯解機
會將導致難以達成行政目的等)者外,自應同時受刑事程序法諸原則之拘
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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