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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1年上易字第 110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30 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109、110、132、142、143、144、145、146、147、148、316、317、318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154、301、308、310 條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3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44、45 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105、14、2、3、63 條
旨:
地方議會正副議長選舉,屬地方議會之內部人選推舉事務,縱以無記名投
票方式行之,該投票內容仍非屬與國家政務或事務之處理具有利害關係之
公務秘密,故該亮票行為,尚與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文書罪構成要件
有所不同。而亮票行為於刑法妨害投票罪章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
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均未規範情況下,如以刑法第 132  條第 1  項公務員
洩漏國防以外秘密文書罪規範,自與罪刑法定主義有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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