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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6年上易字第 109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1、33、41、41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299、364、369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87、92 條
公司法 第 13 條
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 第 2 條
旨:
按政府採購法於 91 年 2  月 6  日修正公布,第 87 條新增定第 5  項
為:「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
本人名義或證件參與投標者,亦同」。亦即政府採購法以增列條項之方式
,對於借牌投(參)標、陪標行為(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投標)加以明
確規定處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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