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政府採購法於 91 年 2 月 6 日修正公布,第 87 條新增定第 5 項 為:「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 本人名義或證件參與投標者,亦同」。亦即政府採購法以增列條項之方式 ,對於借牌投(參)標、陪標行為(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投標)加以明 確規定處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