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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6年上易字第 57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 第 521 條
民法 第 136、137、87 條
強制執行法 第 115、116、117、119、120、27、39、41、51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3、61 條
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 第 4 條
票據法 第 13、22 條
旨:
按支票為文義證券及無因證券,支票上權利係依支票文義而發生,與其基
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立,支票上權利之行使,不以其原因關係存在為前提
,故持有支票者,原則上即可依該支票文義對支票債務人行使票據權利,
支票債務人除有抗辯事由外,應對執有支票之票據權利人負票據責任。次
按第三人縱對扣押之執行命令聲明異議,除該第三人依強制執行法第 120
條第 3  項規定,聲請執行法院撤銷該執行命令外,其扣押效力即仍有效
繼續存在,不因執行法院發函通知債權人強制執行程序終結,或退還執行
名義,即謂強制執行程序已實質終局性地終結。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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