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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2年上易字第 55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2 年 08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判書彙編(92年版)第 590-604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1、103 條
旨:
按「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
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特制定本法。
」「本法所稱行政程序,係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
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
之程序。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
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受託行使公權力
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行政程序法第一、二條
定有明文。查,上訴人與華○公司間所簽署之系爭工程合約,非屬行政行
為,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如上訴人對華○公司有公示送達之必要,
應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為之。而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
百零三條係規定政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終止契約事由應為通知並刊登政
府採購公報,於一定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上訴人所提之公示送達公告資
料,係針對華○公司已不得參加投標之公告,並非係對華○公司為終止契
約之意思表示之公示送達,上訴人之主張,亦非可採。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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