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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7年上易字第 31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3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 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20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270-1、463 條
民法 第 259、507 條
水利法 第 63-5、91、92-2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1 條
旨:
廠商僅能將抽取完成之泥砂載運至規畫之暫置區暫置瀝乾,而並無可開挖
暫置轉運區之約定。又各工區之屬性截然不同,且廠商施工前即須就各區
域之劃分依契約及規定進行繪製,並送監造單位審核後,最後尚須轉機關
憑辦。因此,廠商對於海堤係供疏濬所抽淤砂暫置曬乾之用,不可擅自開
挖之情,應知之甚詳,竟在規畫之海堤進行開挖行為,顯有違約之情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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