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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5年上易字第 15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5 年 06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刑事裁判書彙編(95年版)第 42-57 頁
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 第 450、466、78 條
民法 第 98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4 條
旨:
上訴人簽訂系爭工程契約書時,既不知悉系爭投標須知所載之「預算程序
」是否通過,自無意於簽立系爭工程契約時,「合意排除」投標須知記載
:「本案預算程序尚在..未奉審核通過時,本案取消並無息退還得標廠
商之押標金」文字之適用至明。申言之,系爭投標須知所載::「本案預
算程序尚在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九二一重建會)審
核中,若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未奉審核通過時,本案取消並無
息退還得標廠商之押標金」,依系爭工程契約書第一條規定(見原審卷第
七頁),應屬系爭工程契約書之一部分,並有解除條件之效力至明。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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