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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發文字號: FDA 器字第 113160072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19 日
資料來源: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5 條
旨: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5  條,公告修正「流感病毒抗原快篩檢測系統技術
基準」等 2  項醫療器材技術基準

主    旨:公告修正「流感病毒抗原快篩檢測系統技術基準」等 2  項醫療器材技術
          基準。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65  條。
公告事項:為加強體外診斷醫療器材之安全及有效,公告修正「流感病毒抗原快篩檢
          測系統技術基準」及「新型冠狀病毒抗原檢驗試劑技術基準」如附件,提
          供廠商作為產品研發及申請查驗登記資料準備之參考。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民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FDA 器字第 1101611876 號公告,修正「流感病毒抗原快篩檢測系統技
  術基準」。
2.依本筆資料,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民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FDA 器字第 1111612882 號公告,修正「新型冠狀病毒抗原檢驗試劑技
  術基準」。
相關圖表:附件 流感病毒抗原快篩檢測系統技術基準.PDF
     附件 新型冠狀病毒抗原檢驗試劑技術基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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