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5 條規定,公告修正「醫用高頻手術設備」及「骨 內植體與支台」等 2 項醫療器材臨床前測試基準
主 旨:公告修正「醫用高頻手術設備」及「骨內植體與支台」等 2 項醫療器材 臨床前測試基準。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65 條。 公告事項:一、公告修正「醫用高頻手術設備」及「骨內植體與支台」2 項醫療器材 臨床前測試基準(如附件),俾供醫療器材製造業者產品研發及申請 查驗登記資料之參考。 二、本公告另載於本署全球資訊網站(www.fda.gov.tw)之公告區及醫療 器材法規專區。
1.依本筆資料,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民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FDA 器字第 1041609395 號公告,修正「醫用高頻手術設備臨床前測試 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