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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發文字號: FDA 器字第 112161235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5 條
旨: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5  條規定,公告修正「醫用高頻手術設備」及「骨
內植體與支台」等 2  項醫療器材臨床前測試基準

主    旨:公告修正「醫用高頻手術設備」及「骨內植體與支台」等 2  項醫療器材
          臨床前測試基準。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65  條。
公告事項:一、公告修正「醫用高頻手術設備」及「骨內植體與支台」2 項醫療器材
              臨床前測試基準(如附件),俾供醫療器材製造業者產品研發及申請
              查驗登記資料之參考。
          二、本公告另載於本署全球資訊網站(www.fda.gov.tw)之公告區及醫療
              器材法規專區。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民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FDA 器字第 1041609395 號公告,修正「醫用高頻手術設備臨床前測試
  基準」。
相關圖表:醫用高頻手術設備臨床前測試基準.PDF
     骨內植體與支台臨床前測試基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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