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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發文字號: FDA 器字第 112160092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02 日
資料來源: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5 條
旨: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5  條,公告訂定「醫療器材臨床試驗性別差異評估
指引」

主    旨:公告訂定「醫療器材臨床試驗性別差異評估指引」。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65  條。
公告事項:一、為利於醫療器材商及研究機構,於醫療器材產品研發上市與管理過程
              中,妥適於臨床試驗納入就性別差異因素在受試者招募、研究設計、
              統計分析、數據解釋及研究結果公開內容等進行考量,輔助作為醫療
              器材效能或安全性之依據或佐證資料,公告訂定旨揭指引。
          二、本案另載於本署全球資訊網站(www.fda.gov.tw)之公告區及醫療器
              材臨床試驗專區。

相關圖表:醫療器材臨床試驗性別差異評估指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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