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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發文字號: FDA 器字第 111160480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20 日
資料來源: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5 條
旨: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5  條規定,公告「可攜式氧氣產生器」、「生物滅
菌過程指示劑」及「聚焦式超音波刺激器」等 3  項醫療器材臨床前測試
基準

主    旨:公告「可攜式氧氣產生器」、「生物滅菌過程指示劑」及「聚焦式超音波
          刺激器」等 3  項醫療器材臨床前測試基準。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65  條
公告事項:一、公告「可攜式氧氣產生器」、「生物滅菌過程指示劑」及「聚焦式超
              音波刺激器」等 3  項醫療器材臨床前測試基準(如附件),俾供醫
              療器材製造業者產品研發、建議及申請查驗登記資料之參考。
          二、本案另載於本署全球資訊網站(www.fda.gov.tw)之公告區及醫療器
              材法規專區。

相關圖表:附件 可攜式氧氣產生器臨床前測試基準.PDF
     附件 生物滅菌過程指示劑臨床前測試基準.PDF
     附件 聚焦式超音波刺激器臨床前測試基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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