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5 條規定,公告「可攜式氧氣產生器」、「生物滅 菌過程指示劑」及「聚焦式超音波刺激器」等 3 項醫療器材臨床前測試 基準
主 旨:公告「可攜式氧氣產生器」、「生物滅菌過程指示劑」及「聚焦式超音波 刺激器」等 3 項醫療器材臨床前測試基準。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65 條 公告事項:一、公告「可攜式氧氣產生器」、「生物滅菌過程指示劑」及「聚焦式超 音波刺激器」等 3 項醫療器材臨床前測試基準(如附件),俾供醫 療器材製造業者產品研發、建議及申請查驗登記資料之參考。 二、本案另載於本署全球資訊網站(www.fda.gov.tw)之公告區及醫療器 材法規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