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5 條規定,公告訂定「體外診斷醫療器材查驗登記 須知」及「家用體外診斷醫療器材查驗登記須知」
主 旨:公告訂定「體外診斷醫療器材查驗登記須知」及「家用體外診斷醫療器材 查驗登記須知」。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65 條。 公告事項:一、為強化體外診斷醫療器材之安全及效能,公告訂定「體外診斷醫療器 材查驗登記須知」及「家用體外診斷醫療器材查驗登記須知」如附件 ,提供廠商做為產品研發及申請查驗登記資料準備之參考。 二、原本署 106 年 3 月 15 日 FDA 器字第 1061601609 號及前行政 院衛生署 99 年 8 月 25 日署授食字第 0991610856 號公告不再適 用。 三、本案另載於本署全球資訊網站(www.fda.gov.tw)之公告區及醫療器 材法規專區。
1.依本筆資料,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民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FDA 器字第 1061601609 號公告,不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