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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91)工程企字第 9102602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6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85 條
旨:
有關電梯設備保固項目是否包括設備之保養乙節

主    旨:有關電梯設備保固項目是否包括設備之保養乙節,屬履約管理事項,請依
          契約規定辦理,如雙方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八
          十五條之一規定處理。復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校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嘉工總字第九一○○二○九○號函。
          二  茲提供下列意見供參考:一般所稱「保固」與「保養」尚屬有間,如
              前開設備有保養之需要,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以與廠商另訂保養契
              約為宜。關於保固責任,來函所附契約第二十二點之 (二) 已有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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