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有關電梯設備保固項目是否包括設備之保養乙節
主 旨:有關電梯設備保固項目是否包括設備之保養乙節,屬履約管理事項,請依 契約規定辦理,如雙方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八 十五條之一規定處理。復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校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嘉工總字第九一○○二○九○號函。 二 茲提供下列意見供參考:一般所稱「保固」與「保養」尚屬有間,如 前開設備有保養之需要,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以與廠商另訂保養契 約為宜。關於保固責任,來函所附契約第二十二點之 (二) 已有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