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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91)工程企字第 9102443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6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26、36、37、88 條
旨:
有關電梯設備廠商資格,請依說明事項檢討修正,未修正前請勿開標決標

主    旨:貴中心辦理「嘉義市崇○國民小學地震受災重建第二棟教學大樓新建工程
          」案,有關電梯設備廠商資格,請依說明事項檢討修正,未修正前請勿開
          標決標。請 查照辦理見復。
說    明:一  嘉義市崇○國民小學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嘉崇文總字第○九一○○○
              一三一三號函諒同收悉。
          二  旨揭工程電梯規範說明第 5-1-2  及 -3 節,建築師函說明二及三既
              無要求製造廠商具有與國外美日名牌電梯製造廠訂有技術合作連續十
              年以上之意思表示,亦未限制電梯全部或部份器材須為進口產品,則
              請將該二段文字刪除或修正,以免違反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三  旨揭工程電梯規範說明第 5-2-2  節 (建築師函說明四) ,廠商資格
              限定「中華民國升降設備安全協會甲五類會員」及台灣區電機電子工
              業同業公會「一級會員」持有證明乙節,無法令依據,違反政府採購
              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
              認定標準之規定。
          四  旨揭工程電梯規範說明第 5-2-3  節 (建築師函說明五) ,對於廠商
              之設立地或所在地,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不應予以限制,以免
              違反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十五條規定。
          五  請注意政府採購法第八十八條限制競爭之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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