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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91)工程企字第 9101640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4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高雄市政府公報 91 年夏字第 12 期 30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1、66 條
旨:
機關辦理採購,請注意避免發生得標廠商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
其主要部分,轉包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之情形

主    旨:機關辦理採購,請注意避免發生得標廠商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
          其主要部分,轉包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之情形。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轄
          ) 機關。
說    明:一  旨揭事項,本會前曾以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九十) 工程企字第九
              ○○五一七八○號函請配合辦理,惟近數月來發現仍有部分機關未於
              招標文件就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之主要部分預為規定,致發生得標廠
              商於履約階段之分包是否為違法轉包之爭議。
          二  為杜爭議,爰再建請各機關於訂定投標須知時,應視案件性質及實際
              需要,於招標文件標示屬於主要部分之項目,或標示應由得標廠商自
              行履行之部分。並請於廠商履約階段注意查察廠商有無違法轉包情形
              。其經發現者,應依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一百零一條及契約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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