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公報 91 年夏字第 12 期 30 頁
機關辦理採購,請注意避免發生得標廠商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 其主要部分,轉包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之情形
主 旨:機關辦理採購,請注意避免發生得標廠商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 其主要部分,轉包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之情形。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轄 ) 機關。 說 明:一 旨揭事項,本會前曾以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九十) 工程企字第九 ○○五一七八○號函請配合辦理,惟近數月來發現仍有部分機關未於 招標文件就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之主要部分預為規定,致發生得標廠 商於履約階段之分包是否為違法轉包之爭議。 二 為杜爭議,爰再建請各機關於訂定投標須知時,應視案件性質及實際 需要,於招標文件標示屬於主要部分之項目,或標示應由得標廠商自 行履行之部分。並請於廠商履約階段注意查察廠商有無違法轉包情形 。其經發現者,應依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一百零一條及契約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