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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91)工程企字第 9101517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5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50、51、57 條
旨: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工程」,所擬「最有利標評審規定」所列之評比項目
及權重是否符合「最有利標評選辦法」規定
主    旨:有關  貴社受託辦理國防部各軍種總部列管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工程」
          ,所擬「最有利標評審規定」所列之評比項目及權重是否符合「最有利標
          評選辦法」規定乙節,本會意見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 貴社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 (91) 信義字第○二○七號書函。
          二、茲就來函附件提供下列意見:
           (一)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之序位法,並無「評分」方式
                ,如欲評分請採該法第十條總評分法辦理。
           (二) 可於招標文件中選定若干建材項目,規定廠商投標時送樣品展示,
                以作為評審其品質之依據之一。
           (三) 第七頁 (二) 「序位第一數最多者優先」,違反本會八十九年十二
                月四日 (八九) 工程企字第八九○三六○二六號函釋例。
           (四) 建議刪除「簡報答詢」,改以書面審查為之,並依「採購評選委員
                會組織準則」規定組成工作小組,以免簡報答詢時間冗長,影響評
                選委員之評選作業。
           (五) 需要後續維修之項目 (例如電梯) ,建議將使用壽命期間之維修計
                畫及費用納入評選項目。
           (六) 價格項目評分只佔整體之百分之十似過低,而計價付款方式佔整體
                之百分之十五似偏高。
           (七) 第七頁 (五) 並不妥適,請注意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
                、第五十七條規定及及「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三條所定「
                辦理廠商評選」之任務。
          三、本會九十年八月訂頒之「最有利標作業手冊」併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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