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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91)工程企字第 9101006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3 月 20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1、102 條
旨:
「省道一號線屏東市和生路地下道機房設備更新工程」,依政府採購法規
定擬對得標廠商所為之處置,其對本會通知函、網路傳輸及對廠商通知函
之廠商名稱不一致一案

主    旨:有關  貴處辦理「省道一號線屏東市和生路地下道機房設備更新工程」,
          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規定擬對得標廠商所為之處置
          ,其對本會通知函、網路傳輸及對廠商通知函之廠商名稱不一致,請更正
          後再行辦理,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處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九十一三工養字第九一三五九○八號函
              。
          二、旨揭不一致之情形,如係誤繕對廠商通知函之廠商名稱,應請更正後
              重行通知。本案如有依本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需刊登政府採購
              公報者,再通知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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