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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91)工程企字第 9100866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3 月 06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1、102 條
旨: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通知廠商函、通知廠商異議處理結果函、及致本會函稿
格式各乙式
主    旨:茲訂頒機關依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
          規定通知廠商函、通知廠商異議處理結果函、及致本會函稿格式各乙式,
          請參考並通知所屬 (轄) 機關 (構) 。
說    明:一、本法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經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二五六一
              ○號令修正公布。
          二、本會前以九十年五月十七日 (九十) 工程企字第九○○一八四二五號
              函修正在案之格式,停止適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民國 90 年 5  月 17 日(90)
  工程企字第 90018425 號函,不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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