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農村社區景觀及產業環境改善工程」,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將昇○營造 有限公司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乙案
主 旨:關於 貴府辦理「農村社區景觀及產業環境改善工程」,依政府採購法 (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將昇○營造有限公 司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府九十年九月五日九十投府農輔字第九○一四四二○六號函。 二、本案依本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第六十次委員會議決議略以:有關刊 登政府採購公報部分,申訴廠商昇○營造有限公司針對異議處理結果 於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以昇營字第 (九○) ○六二九號函向招標機關 表示「有關雙方爭議之事件,業於九十年六月五日,依規定再送行政 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調解」,已對異議處理結果表示不服,依行政院台 八十九訴字第○六九五六號決定書「‥‥審諸申訴之提起,係廠商對 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之救濟程序,其在法定期間內,曾向招標機關 為不服之聲明,或誤向非管轄之申訴機關表示不服者,均應認為合法 之申訴」意旨,申訴廠商已於法定期間提出申訴。故招標機關九十年 九月五日九十投府農輔字第九○一四四二○六號函以申訴廠商未依規 定期限內提出申訴為由,而依本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將申訴廠 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顯不符合該條規定。 三、請 貴府依前揭決議內容,另行於政府採購公報刊登公告將原公告予 以註銷,並將辦理情形通知本會。 四、本案廠商之申訴,尚有其他事項待處理,未來如經審議結果,指明機 關之通知不違反本法或無不實者,請再依本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 定辦理拒絕往來期間尚未屆滿之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