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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91)工程企字第 9100812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3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1、102 條
旨:
「農村社區景觀及產業環境改善工程」,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將昇○營造
有限公司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乙案

主    旨:關於  貴府辦理「農村社區景觀及產業環境改善工程」,依政府採購法 (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將昇○營造有限公
          司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府九十年九月五日九十投府農輔字第九○一四四二○六號函。
          二、本案依本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第六十次委員會議決議略以:有關刊
              登政府採購公報部分,申訴廠商昇○營造有限公司針對異議處理結果
              於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以昇營字第 (九○) ○六二九號函向招標機關
              表示「有關雙方爭議之事件,業於九十年六月五日,依規定再送行政
              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調解」,已對異議處理結果表示不服,依行政院台
              八十九訴字第○六九五六號決定書「‥‥審諸申訴之提起,係廠商對
              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之救濟程序,其在法定期間內,曾向招標機關
              為不服之聲明,或誤向非管轄之申訴機關表示不服者,均應認為合法
              之申訴」意旨,申訴廠商已於法定期間提出申訴。故招標機關九十年
              九月五日九十投府農輔字第九○一四四二○六號函以申訴廠商未依規
              定期限內提出申訴為由,而依本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將申訴廠
              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顯不符合該條規定。
          三、請  貴府依前揭決議內容,另行於政府採購公報刊登公告將原公告予
              以註銷,並將辦理情形通知本會。
          四、本案廠商之申訴,尚有其他事項待處理,未來如經審議結果,指明機
              關之通知不違反本法或無不實者,請再依本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
              定辦理拒絕往來期間尚未屆滿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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