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說明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於驗收完畢後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其他 類似文件予廠商者,其開立之對象相關事項
全文內容:機關依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七十三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一百零 一條規定,於驗收完畢後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其他類似文件予廠商者, 其開立之對象應僅限為該採購契約之當事人 (即簽約廠商,惟如係共同投 標,則依「共同投標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另如得標廠商已依本法 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且要求就分包部分開立證明文件予分包廠商 者,尚無不可,但開立予得標廠商之部分應將該分包部分扣除。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民國 108 年 3 月 8 日工程 企字第 1080100062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