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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91)工程企字第 9100737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2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69、73 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101 條
共同投標辦法 第 15 條
旨:
說明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於驗收完畢後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其他
類似文件予廠商者,其開立之對象相關事項

全文內容:機關依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七十三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一百零
          一條規定,於驗收完畢後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其他類似文件予廠商者,
          其開立之對象應僅限為該採購契約之當事人 (即簽約廠商,惟如係共同投
          標,則依「共同投標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另如得標廠商已依本法
          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且要求就分包部分開立證明文件予分包廠商
          者,尚無不可,但開立予得標廠商之部分應將該分包部分扣除。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民國 108  年 3  月 8  日工程
  企字第 1080100062 號令,自即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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