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報 第 17 卷 4 期 21-22 頁
關於公營農業金融機關依農會法規定提撥充作農會輔導及推廣事業之經費 ,應適用政府採購法,所規定之『補助金額』,係以個別採購認定之
主 旨:關於本會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八九) 農輔字第八九○○五○八六四 號函釋:「公營農業金融機關依農會法規定提撥充作農會輔導及推廣事業 之經費,農會運用該經費辦理採購時應適用政府採購法」,得適用行政院 公共工程委員會八十八年七月八日 (八八) 工程企字第八八○九六三九號 函釋:「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之『補助金額』,係以個別採購認定之。 」規定辦理,請 查照。 說 明:復貴府建設局九十年一月十七日高市建設三字第○一二○五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