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主計處
各機關將政府公共財委由員工消費合作社辦理出售其所得應否辦理繳庫
主 旨:貴部函以各機關將政府公共財 (如報名簡章、申請書、標誌等) 委由員工 消費合作社辦理出售,其所得應否辦理繳庫,囑表示意見一案,復如說明 二,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貴部九十年五月一日臺審部壹字第九○二七○○號函。 二 各機關委託員工消費合作社辦理報名簡章、申請書及標誌等出售,依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八十九年七月五日以 (八九) 工程企字第八 九○一七八二六號相關函釋意旨,係屬勞務之委任,在「政府採購法 」第二條規定範圍內,應依該法規定辦理。又依該法第六條規定意旨 ,各機關不得有圖利員工消費合作社之差別待遇,雙方所訂契約並應 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屬於機關所得者並應依規定繳庫 ,以維公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