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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
發文字號: (90)臺會授字第 0040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64 條
旨:
臺(八五)忠授字第○四五一九號函示:「......惟各機關與廠商簽訂合
約時,應列明以後年度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應無條件不予
執行」,主辦機關要求將該條款納入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合約是否妥適

主    旨:關於理律法律事務所高雄事務所就有關本院八十五年五月十三日臺 (八五
          ) 忠授字第○四五一九號函示:「......惟各機關與廠商簽訂合約時,應
          列明以後年度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應無條件不予執行。..
          ....」主辦機關要求將該條款納入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合約是否妥適乙案,
          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貴會八十九年八月十九日 (八九) 工程技字第八九○二四○五七號
              函。
          二  本院八十五年五月十三日臺 (八五) 忠授字第○四五一九號函說明三
              ,配合政府採購法等規定,修正為:「為利整體計畫之執行及實際需
              要,凡已於中央政府總預算內列明其計畫總金額及分年度經費需求之
              繼續性計畫,如確為應計畫或工程整體需要且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
              得先行一次發包或簽約辦理,惟各機關與廠商簽訂合約時,應列明:
              『以後年度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得依政府
              採購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辦理。』但不得以業經一次發包,作為請求核
              准或追加預算之理由」。
正    本: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民國 95 年 5  月 19 日院授主忠字第 0950003
  151 號不再援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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