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檢送「當事人閱覽行政資料及卷宗須知」如附件,並自即日起施行,請
查照。
附 件:當事人閱覽行政資料及卷宗須知
一 為執行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特訂定本須知。
二 當事人閱覽行政資料或卷宗資料時,應出具本局核准閱覽之證明文件
及本人身分證明文件,並由承辦單位指派人員陪同在閱覽室內為之,
且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不得有飲食、吸煙、嚼食檳榔或破壞環境整潔之行為。
(二) 對於行政資料或卷宗資料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
損。
(三) 裝訂之行政資料或卷宗資料不得任意拆散。
(四) 不得有其他損壞卷宗資料之行為。
(五) 行政資料或卷宗內資料閱覽後,仍照原狀存放。
違反前項各款規定之一者,承辦人員得當場中止其閱覽,並依法論處
。
三 當事人以自行使用影印機影印為原則。使用時,應依承辦單位指派人
員指導操作。
四 閱覽室內之各項器材及設備須妥善使用,如因使用人操作不當而導致
故障、毀損,應負維修賠償責任。
五 當事人於行政資料或卷宗資料閱覽或影印完畢後,應將資料原件交還
業務承辦單位指派之人員點收。
六 第三點之影印收費,以每一張應繳納新臺幣二元,不論影印成效如何
,概以用紙數合計其總金額。本局應開立收據交給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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