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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發文字號: (90)漁秘字第 89135054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12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報 第 17 卷 6 期 11-12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51 條
旨:
公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對於人民依法規申請事項類別處理期間表

主    旨:公告本署對於人民依法規申請事項類別處理期間表如附,並自九十年一月
          一日起實施。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一條。

附    件: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對於人民依法規申請事項類別處理期間表
┌───────────────────────┬────┬──────┐
│        人民依法規提出申請事項類別            │處理期間│備        註│
├───────────────────────┼────┼──────┤
│二十噸以上動力漁船之特定漁業執照核發 (含變更登│十二天  │            │
│記)                                           │        │            │
├───────────────────────┼────┼──────┤
│二十噸以上未滿五十噸之娛樂漁業執照            │十二天  │            │
├───────────────────────┼────┼──────┤
│國外動力漁船輸出入                            │十四天  │            │
├───────────────────────┼────┼──────┤
│二十噸以上之漁船申請建造、改造、改裝          │十四天  │            │
├───────────────────────┼────┼──────┤
│漁船幹部執業證書                              │九天    │            │
├───────────────────────┼────┼──────┤
│免稅進口漁船用器材證明函                      │九天    │            │
├───────────────────────┼────┼──────┤
│漁船對外漁業合作之核備                        │十四天  │            │
├───────────────────────┼────┼──────┤
│船團作業之申請核准                            │九天    │            │
├───────────────────────┼────┼──────┤
│漁船自行捕撈魚貨委由商輪或飛機運返國內銷售證明│十二天  │            │
│之核發                                        │        │            │
├───────────────────────┼────┼──────┤
│輸銷歐體水產品魚貨來源證明書                  │十二天  │遠洋漁船在三│
│                                              │        │大洋捕獲魚  │
├───────────────────────┼────┼──────┤
│水產飼料添加用粘性澱粉、麵筋進口供製水產飼料用│十二天  │            │
│證明之核發                                    │        │            │
├───────────────────────┼────┼──────┤
│專用漁業權執照                                │三十五天│            │
├───────────────────────┼────┼──────┤
│國外基地作業漁船出港證明書之核發              │九天    │            │
├───────────────────────┼────┼──────┤
│國外基地作業漁船延長作業之核准                │九天    │            │
├───────────────────────┼────┼──────┤
│國外基地作業漁船變更作業漁區之核准            │九天    │            │
├───────────────────────┼────┼──────┤
│國外基地作業漁船國外售魚案件之核銷            │九天    │            │
├───────────────────────┼────┼──────┤
│赴北太平洋作業證明書核發                      │九天    │            │
├───────────────────────┼────┼──────┤
│赴西南大西洋作業證明書核發                    │九天    │            │
├───────────────────────┼────┼──────┤
│國外基地作業漁船漁用物資不結匯出口證明書之核發│九天    │            │
└───────────────────────┴────┴──────┘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民國 94 年 7  月 19 日漁秘字第 0
  941350454 號公告,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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