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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90)法矯字第 02085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7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衛生法規暨函令彙編(90年12月版)第 285 頁
矯正署函令彙編(104年8月初版)第 1081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 條
旨:
函示「有關廢止收容人保外醫治是否適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主    旨:貴監函請釋示「有關廢止收容人保外醫治是否適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乙案
          ,核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屏監衛一一五三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三項第四款規定:「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
              定……四、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
              。」準此,有關受刑人保外醫治事項,屬上開法條所稱「為達成收容
              目的所為之行為」,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程序規定。
          三、保外醫治之許可,屬附有終期之處分,於期限屆滿時,即失其效力,
              毋庸再予以廢止。
正    本:臺灣屏東監獄
副    本:本部矯正司、本部所屬各監院所校(屏東監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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