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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90)法律字第 04597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12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法務部公報 第 271 期 95-96 頁
相關法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7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4、159、2 條
旨:
關於國史館可否本於職權訂頒法規命令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並為預算執行
之法源依據乙案
主    旨:關於  貴館函詢能否本於職權訂頒法規命令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並為預算
          執行之法源依據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館九十年十二月四日 (九十) 台國秘字第一九四二號函。
          二  按行政程序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
              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
              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上開所稱「行政機關」,係
              指實質意義之行政機關。又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應以法律定之,
              為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三款所明定。  貴館及  貴館所設臺灣文
              獻館,核屬本法第二條第二項所稱行政機關,合先敘明。
          三  次按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本法所稱行
              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
              為規範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
              象之規定。 (第一項) 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一、關於機關
              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
               (第二條第一款) 」依前開說明,  貴館及  貴館臺灣文獻館既均為
              行政機關,自得各就其機關內之業務處理方式訂定行政規則。本件臺
              灣省文獻委員會原訂有「臺灣省政府獎勵出版文獻書刊獎勵金發給要
              點」及「臺灣省政府獎勵辦理推廣臺灣歷史文化研究活動申請獎勵金
              作業要點」,核其內容,係關於獎勵金之發給及其作業事項,尚無剝
              奪或限制人民之權利,故以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關
              於業務處理方式之行政規則定之,尚無不可。惟於臺灣省文獻委員會
              改隸後,宜由業務及預算承受機關重新訂頒。上開二要點既非屬本法
              所定法規命令,自無須踐行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所定法規命令之預告
              程序,亦無須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送立法院備查,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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