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6385997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90)法律字第 03587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10 月 05 日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法務部公報 第 226 期 46-47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16 條
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之適用疑義
主    旨:關於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之適用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
          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府九十年九月十二日九十屏府農務字第一五○○三○號函。
          二  按行政機關欲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委託不相
              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或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者,須有法規依據始
              得為之,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一項定有
              明文。上開規定所稱法規須係就擬委任或委託之具體事項為規範,始
              足當之。至於該法規之範圍,前經本部行政程序法諮詢小組第四、六
              、七次會議討論應並由本部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以法八十九律決字
              第○○○二五八號函檢附「行政程序法各條文中『法規』之涵義彙整
              表」,抽象而言,可包括法律、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法律概括
              授權之法規命令、自治條例、依法律或自治條例授權訂定之自治規則
              及依法律或中央法規授權訂定之委辦規則,惟仍應就具體情形,視據
              以行使權限之法規而定。本件有關委任、委託授權規定之適法性疑義
              ,請參酌上開說明審酌之。
          三  檢附前開「行政程序法各條文中『法規』之涵義彙整表」及本部相關
              函釋 (九十年九月十一日法九十規字第○三一三七五號函) 各一份供
              參。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