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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90)法律字第 03372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10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法令月刊 第 25 卷 12 期 108 頁
法務部公報 第 267 期 99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45 條
預算法 第 51 條
旨:
關於「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預算、決算書」,
是否包括公共工程預算書、決算書及未完成發包之工程,如何主動公開等
疑義
主    旨:關於「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預算、決算書」,
          是否包括公共工程預算書、決算書及未完成發包之工程,如何主動公開等
          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貴府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 (九○) 府主採字第○六八七七九號致行
              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
          二  按行政機關之預算、決算書,應主動公開,但涉及國家機密者,不在
              此限,行政程序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及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四條第一
              項第五款規定有明文。惟本件所稱「工程預算書」,並無獨立於機關
              預算之外。次按預算法第五十一條後段規定:「預算中有應守秘密部
              分,不予公布」,係為顧慮國家政務涉及秘密部分,免致洩漏起見,
              對於應保守秘密部分僅於總預算中列示預算總額,至其預算細目則不
              予公布。是以,除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外,自應
              包括公共工程預算書、決定書在內。
          三  至於本件所謂未完成發包工程,如何主動公開乙節,疑義何在,來函
              所述尚有不明。如係指已發包未完成工程之預算、決算部分,則應就
              已編列經議會通過之預算及經主計單位核定之決算部分、予以主動公
              開。另該工程採購契約,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
              ,亦應主動公開,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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